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莱城民初字第99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某,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
委托代理人:边坤,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云,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原告尚某与被告孙某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怀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边坤、李云、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某诉称,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前原、被告感情尚可,但婚后被告沉迷于网吧,长期不上班,起初原告苦苦相劝,但被告置之不理,并以“不过了”相威胁,也曾因此提出过离婚,并经常因此发生争吵,在一次争吵中,原告伤心过度直至休克住院治疗,原告在住院期间,被告不管不问,未尽到做丈夫的责任。被告的种种行为已经深深地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特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某辩称,原告返还我楼房差价6万元和装修费2万元我就同意离婚。我承认沉迷于网吧,去年6月份因我不去上班两人发生争执,原告母亲将我撵出家中,我多次道歉,原告不予理会,去年年前我和我父亲去原告家中道歉,原告让我们写离婚
协议书。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5月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案经法庭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调解过程中,被告一直想与原告复合,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
结婚证复印件、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结婚时间较短,婚后未生育子女,且原、被告较年轻,婚后发生争吵和矛盾很正常,但原、被告应互相谅解对方的缺点,本着互相信任、团结和睦、互相帮助、互相尊重的原则,共同持家,争取和好。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的离婚诉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尚某与被告孙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怀峰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刘 伟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