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502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莫旺发。
委托代理人诸葛灵,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莫天养。
委托代理人邓斌烈,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莫旺发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邹高林、代理审判员李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杨炜玮担任记录。上诉人莫旺发及其委托代理人诸葛灵,被上诉人莫天养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斌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莫天养与被告莫旺发系阳朔县福利镇山尾村村民,平时关系一般。2012年1月2日,被告莫旺发在本村靠原告房屋旁挖地基准备建房,原告对此提出异议,同年1月5日双方还为地基一事打架斗殴(已另案处理)。据原告诉称,由于挖地基当晚下大雨,原告在一段时间后发现其房屋发生开裂现象,认为系被告开挖基槽所致,遂向该院提起诉讼。2013年1月6日,原告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原告房屋的墙体、楼面开裂与被告开挖基槽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3年3月29日该院工作人员与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应原告申请,对原告诉状中提出的房屋裂缝与被告开挖基槽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原告莫天养、被告莫旺发及其父亲莫某某均到场参加勘验。
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现场勘验,原告房屋为3层半砖混结构房屋,房屋西侧前半部挖有一L型基槽,基槽深为1.15米,与房屋平行一边长为2米,宽1米,与房屋垂直一边长约1.5米,宽1米,基本已被块石填满。靠近基槽一侧2楼房间顶板有一裂缝,方向约为北偏西30°,缝宽0.1-0.3mm、缝长2.3米;三楼房间底板有三条基本平行的裂缝,方向均约为北偏西30°,靠墙角的裂缝宽约0.1mm、长0.5米,中间一条裂缝宽约为0.2-0.3mm、长为0.65米,第三条裂缝宽为0.3-0.5mm、长为2.7米,该裂缝与二楼顶板裂缝贯通;三楼顶板裂缝与四楼底板裂缝为同一贯通裂缝,为横向裂缝,缝宽为0.1-0.4mm,长3.5米;房屋二楼南侧外墙靠基槽一侧裂缝为水平裂缝,缝宽为0.1-0.5mm,长为4米。司法鉴定
意见书中载明:“六、鉴定意见1、基槽开挖本身与房屋结构开裂无关;但大雨雨水浸泡基槽,基槽内的水渗透到房屋基础底面,造成房屋基底部分土体强度降低,引发基础局部少量附加沉降,造成房屋楼板产生轻微裂缝。莫天养房屋墙体开裂与莫旺发开挖沟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还载明:“五、鉴定提示及处理建议1、对于房屋楼板裂缝,由于裂缝宽度较小,未影响到结构的原有安全,建议采用环氧树脂或膨胀水泥灌浆补强即可;而对二楼南侧(正门)外墙裂缝,重新抹灰即可。2、对于房屋旁边基槽,建议回填。”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时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本案中,被告莫旺发没有取得房屋批建手续即在原告莫天养房屋西侧挖地基准备建房,其在原告提出异议后至今未对开挖的基槽采取保护措施,致使雨水浸泡基槽,造成原告莫天养的房屋墙体开裂。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回填开挖基槽,对原告房屋开裂的墙体、楼板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貌,其理由充分,符合
法律规定,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具体措施可参照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提示及处理建议一项。由于被告坚持否认系其开挖行为造成原告房屋墙体开裂,原告为此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并垫付了鉴定费人民币4000元,该院在综合庭审查明情况后对司法鉴定意见予以认可,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所垫付的鉴定费应由被告负担。被告莫旺发主张原告房屋在开挖基槽之前就已经开裂,裂缝并非开挖基槽造成的,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莫旺发将所挖基槽回填,恢复原状;二、被告莫旺发采用环氧树脂或膨胀水泥灌浆补强的方式将位于原告房屋靠近基槽一侧2楼房间顶板,方向约为北偏西30°,缝宽0.1-0.3mm、缝长2.3米的裂缝修复;三、被告莫旺发采用环氧树脂或膨胀水泥灌浆补强的方式将位于原告房屋三楼房间底板的三条基本平行,方向均约为北偏西30°的裂缝修复。(靠墙角的裂缝宽约0.1mm、长0.5米,中间一条裂缝宽约为0.2-0.3mm、长为0.65米,第三条裂缝宽为0.3-0.5mm、长为2.7米,该裂缝与二楼顶板裂缝贯通);四、被告莫旺发采用环氧树脂或膨胀水泥灌浆补强的方式将位于原告房屋三楼顶板,缝宽为0.1-0.4mm,长3.5米,与四楼底板裂缝为同一贯通裂缝的横向裂缝修复;五、被告莫旺发将位于原告房屋二楼南侧外墙靠基槽一侧,缝宽为0.1-0.5mm,长为4米的水平裂缝重新抹灰。以上五项,限被告莫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莫旺发负担。
上诉人莫旺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主要事实是错误的,被上诉人所诉不是事实,上诉人开挖地基几天时间内,一般不会马上出现裂缝,沉降造成房屋裂缝也需要经历一个过程,仅仅几天是不可能的。事实上,被上诉人房屋楼面出现裂缝完全是由于其在建房过程中,施工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一审的司法鉴定结论是错误的,上诉人不予认可该鉴定结论。2012年1月2日,上诉人开挖基槽后本想立即回填。但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碎石填入基槽,致使上诉人无法施工,并于1月5日将上诉人打伤。可见,即便有损失,系被上诉人的行为扩大了其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自己承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莫天养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分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对被上诉人房屋出现裂缝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上诉人莫旺发在被上诉人莫天养房屋西侧土地上挖地基建房之后,被上诉人莫天养的房屋发生开裂现象。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上诉人莫天养房屋墙体和楼板开裂与上诉人莫旺发的开挖行为有因果关系。故,上诉人莫旺发挖地基的行为危及了被上诉人莫天养房屋的安全,其应采取措施予以修复。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关,具备委托事项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上诉人虽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故对鉴定结论应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存在扩大损失的行为,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莫旺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李 平
审 判 员邹高林
代理审判员李 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杨炜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