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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江苏
[ 判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Apr 22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 审官 ] 祝永水、苗顺
[ 代所 ] 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陈开权
[ 当人 ] 李莉、左传忠、徐州永劲电机有限公司
 
李莉与左传忠、徐州永劲电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XX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沛大民初字第0071-1号
原告李莉,
【当事人信息】
委托代理人陈开权,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传忠,
被告徐州永劲电机有限公司(原徐州忠兴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杨屯镇南仲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市厂,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诉被告左传忠、徐州永劲电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莉于2014年3月10日将诉讼标的变更为85569.13元,并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0元,由原告李莉承担。
审 判 长祝永水
审 判 员苗 顺
人民陪审员张海梅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李 蕊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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