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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May 12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57号 [ 审官 ] 王永进、夏君
[ 代所 ] 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江小兵
[ 当人 ] 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XX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XX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5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树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小兵,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王永进
审 判 员夏 君
人民陪审员张言民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吴毛毛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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