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Fri Nov 15 07:08:35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家  >>  案例裁判文书查询  >>  裁判文书详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 号: 大  中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Oct 21 08:00:00 CST 2013
[ 案号 ] (2013)芗民初字第4743号 [ 审官 ] 黄福真
[ 代所 ] 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肖世贵、朱江辉、张映红
[ 当人 ] 林朝魁、漳州市芗城百家物业有限公司
 
林朝魁与百家物业保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芗民初字第474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朝魁,男,32岁。
委托代理人:肖世贵,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百家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鸿裕。
委托代理人:朱江辉,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映红,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朝魁与被告漳州市芗城百家物业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朝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林朝魁负担。
审判员黄福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丽蓉

 

已有0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注册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