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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湖南
[ 判院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Jun 18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634号 [ 审官 ] 姜培
[ 代所 ] 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颜社春
[ 当人 ]
 
范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63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某某,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代理人颜社春,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对被告张元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
审判员 姜 培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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