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572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郭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冀红珠,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黄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半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在郭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该院对本案诉争房屋已作出处理,并作出(2011)魏半民初字第32号民事
调解书。郭某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再次要求对诉争房屋作出处理,符合民法一事不再理原则。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而为同一诉讼请求的案件,如果已在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已被人民法院裁判,就不得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再受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及维护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的权威。对当事人遗漏请求或人民法院未予裁判的事项,当事人再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本案而言,郭某某起诉黄某某离婚时,请求对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双方在离婚纠纷诉讼中对许昌市文博路司法局家属院1单元1楼中户房产仅就其使用权达成调解协议,并经魏都区人民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但双方并未解决该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人民法院亦未对此作出过相关裁判。郭某某此次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分割许昌市文博路司法局家属院1单元1楼中户房产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审法院应予以审理。原审法院以郭某某诉请事项已经处理,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其起诉属认定事实和适用
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裁定结果不当,应予撤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半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支伟泉
审判员谢新旗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蔡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