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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江苏
[ 判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Dec 09 08:00:00 CST 2013
[ 案号 ] (2013)灌板商初字第0149号 [ 审官 ] 王建军、王晓毛
[ 代所 ] 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郑邦玉
[ 当人 ] 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陈华
 
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与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灌板商初字第014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成华。
委托代理人郑邦玉,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王建军
审 判 员王晓毛
人民陪审员孙千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吴沂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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