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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湖北
[ 判院 ] 枝江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Apr 14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472号 [ 审官 ] 刘新建
[ 代所 ] 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袁晓翠
[ 当人 ]
 
杨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47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袁晓翠,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刘新建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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