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铁民一终字第00132号
【当事人信息】
法定代表人:朱英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利伟,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
委托代理人:王亚萍、王桂馨,系辽宁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铁岭市龙山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丽因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3)铁银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丽称在市场经茶叶零售,一审判决对其营业损失,参照XX省201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790元/年是否合适,重审请予以考虑。原审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20年,但租赁协议约定货位50年使用权,应进一步查清此货位是属于租赁关系还是使用权关系。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3)铁银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0元退回上诉人铁岭市龙山房地产建筑开发公司。
审判长 姜 军
审判员 孙爱萍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