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Fri Nov 15 10:25:11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家  >>  案例裁判文书查询  >>  裁判文书详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 号: 大  中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辽宁
[ 判院 ]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May 19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铁民一终字第00132号 [ 审官 ] 姜军、孙爱萍、张杰
[ 代所 ] 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系辽宁务实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许利伟、王亚萍、王桂馨
[ 当人 ] 铁岭市龙山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丽
 
上诉人铁岭市龙山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丽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XX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铁民一终字第00132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市龙山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后八里。
法定代表人:朱英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利伟,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
委托代理人:王亚萍、王桂馨,系辽宁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铁岭市龙山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丽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3)铁银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丽称在市场经茶叶零售,一审判决对其营业损失,参照XX省201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790元/年是否合适,重审请予以考虑。原审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20年,但租赁协议约定货位50年使用权,应进一步查清此货位是属于租赁关系还是使用权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3)铁银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0元退回上诉人铁岭市龙山房地产建筑开发公司。
审判长 姜 军
审判员 孙爱萍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明泽

 

已有0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注册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