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嘉民撤仲字第5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宋福荣。
委托代理人张平,甘肃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亮。
委托代理人周象文,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宋福荣申请撤销嘉峪关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嘉仲裁字(2013)第108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宋福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平、被申请人赵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象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有: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玉门仲裁委员会,而玉门没有仲裁委员会,该约定无效,故嘉峪关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双方纠纷。据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嘉仲裁字(2013)108号
裁决书。
被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合理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2012年4月1日,甲方宋福荣与乙方赵亮签订《餐饮合伙
协议书》,其中第十四条约定: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协商不成的,提交玉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协议中约定的“玉门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又未就嘉峪关仲裁委员会管辖达成新的协议,故嘉峪关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申请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嘉仲裁字(2013)108号仲裁裁决。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赵亮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许文贤
人民陪审员陶 霞
人民陪审员王 瑛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孟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