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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东
[ 判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Jan 28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87号 [ 审官 ] 张辉辉、李卫峰、侯巍林
[ 代所 ] 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杨福全、司启强
[ 当人 ] 管少刚、李琴
 
管少刚与李琴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
 
 
XX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87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管少刚,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福全,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琴,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司启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管少刚为与被上诉人李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管少刚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管少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管少刚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管少刚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张辉辉
代理审判员李卫峰
代理审判员侯巍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战云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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