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702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合广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觉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立人,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美卿,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贞。
委托代理人邱火灿,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合广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贞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X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
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
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合广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本案被上诉人杨贞仅为上诉人合广公司的工程部经理助理,并非上诉人合广公司负责人事行政工作人员,上诉人合广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被上诉人杨贞提出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上诉人合广公司主张被上诉人杨贞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主观恶意,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因上诉人合广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与被上诉人杨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依法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原审计算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另外,被上诉人杨贞在2013年5月1日至6月3日期间为上诉人合广公司提供劳动,上诉人合广公司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被上诉人杨贞工资。上诉人合广公司对原审计算的该期间工资数额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合广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深圳市合广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华
审 判 员 邢 蓓 华
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理哲(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