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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申请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西
[ 判院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Dec 02 08:00:00 CST 2013
[ 案号 ] (2013)灌执字第100号 [ 审官 ] 谢良豪、卿秋生、文东凌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
 
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与王星、周永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XX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灌执字第100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邓根智,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星,男。
被执行人周永丰,男。
申请执行人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星、周永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灌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并作出(2012)灌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于2013年10月2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自愿同意被执行人王星、周永丰于2014年9月19日前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事项未到履行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XX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灌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谢良豪
审 判 员卿秋生
代理审判员文东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 记员莫 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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