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梅兴法刑初字第251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杰,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于XX省兴宁市,身份证号码:44142519800715XXXX,汉族,高中文化,住兴宁市黄陂镇联丰村移民房28号;现在深圳市坪山新区江边新村三巷8号做工。户籍所在地:兴宁市公安局黄陂派出所;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陈利均,系广东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4)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林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杰及辩护人陈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吴某杰从电话中得知其父亲吴保平要将其女儿从深圳转到本市岗背学校就读后非常生气,遂于凌晨4时许驾车从深圳回到本市黄陂镇联丰村住家。下车后,被告人吴某杰发现住家的大门门锁被换掉,于是就非常气愤返回车里并开车去撞开该大门。被告人吴某杰的父亲吴保平和哥哥吴豪侠听到响声后从楼上持木棍下来,被告人吴某杰见状就从车内拿了一把砍刀走下车朝吴保平和吴豪侠冲过去,吴保平见被告人吴某杰手里拿了砍刀就赶紧去关大门铁门,当铁门还没有关好时,被告吴某杰就用砍刀朝门缝里面砍去,吴保平见状就用手想将砍刀抢下来,被告人吴某杰即用力去抽砍刀,砍刀的刀锋割伤了吴保平的手,吴保平被割伤后大声喊叫,被告人吴某杰见此就返回车内驾车离开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保平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2014年8月9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坪山街道万象酒店502房将被告人吴某杰抓获归案。
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吴某杰与被害人吴保平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吴保平人民币2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
登记表,立案
决定书,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疾病
证明书,证据清单、申请报告,收条、谅解书,证人钟秋霞、吴豪侠的证言,被害人吴保平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杰的供述及法医学伤情检验
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吴某杰判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可适用
缓刑的
量刑建议。被告人吴某杰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杰无视国家
法律,因家庭纠纷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杰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杰能如实供述
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吴某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
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
上诉状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黄可兴
二○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春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