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姑苏刑二初字第0278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因涉嫌诈骗
犯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抓获),2014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苏全利,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4)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及其辩护人苏全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庄某假冒其妻祁某的身份,以谈恋爱为名,通过QQ聊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后,虚构缺少生活费、看病需要钱、见面定金以及被人挟持等事由,先后从被害人王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52600元。案发后,赃款人民币37010元被查扣,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庄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庄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庄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2.部分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3.被告人庄某系初犯。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庄某假冒其妻祁某的身份,以谈恋爱为名,通过QQ聊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后,虚构缺少生活费、看病需要钱、见面定金以及被人挟持等事由,先后从被害人王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52600元。
2014年3月25日晚,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庄某抓获归案,其交代了上述诈骗事实。案发后,赃款人民币37010元被公安机关查扣,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未被追缴。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陈述笔录、证人祁某、崔某某证言笔录、中国农业银行卡复印件、对账单、借记卡-卡资料查询、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
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原始证物使用记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聊天记录、案发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的大部分损失已得到挽回,对被告人庄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庄某犯诈骗罪,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庄某继续退赔赃款发还被害人王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
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
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扬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夏碧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