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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东
[ 判院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Jul 17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茂信法怀民初字第127号 [ 审官 ] 林启新
[ 代所 ] 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李创彬
[ 当人 ]
 
俞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省XX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茂信法怀民初字第12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俞某某。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创彬,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某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
审判员林启新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庞海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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