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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寻衅滋事罪 [ 法院所属区域 ] 河北
[ 判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Nov 11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行刑初字第00151号 [ 审官 ] 罗云峰
[ 代所 ] 河北龙州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薛东成
[ 当人 ] 李乾
 
李乾寻衅滋事判决书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行刑初字第00151号
公诉机关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信息】
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常乐,男,1958年12月6日出生于行唐县口头村,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
诉讼代理人刘子键,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乾,绰号狗熊,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于XX省XX市行唐县,身份证号码130125198712288515,汉族,小学文化,住行唐县玉亭乡西桥村,农民。2013年8月1日因犯绑架罪被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行唐县看守所。
辩护人薛东成,河北龙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检公诉刑诉(2014)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万龙、李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赵长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旭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赵长乐及其诉讼代理人刘子键、被告人李乾及其辩护人薛东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李万龙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没有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1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李万龙带领被告人李乾、孙亚雷、王亚坤(另案处理)等人到行唐县北二环新通泰汽修厂院后,李万龙持砍刀强行将行唐县交通运输局管理站扣押的一辆山东大车(鲁56151)开走。
2、2012年4月2日,李万龙让卢玉龙找人去行唐县口头镇长乐饭店找事吓唬饭店老板。当晚21时许,卢玉龙(已判刑)带着李乾、靳润田(另案处理)、李盟(在逃)、韩建岗(另案处理)、刘亚鹏(已劳教)等人到饭店以吃饭为由,故意在饭店找事,李乾等人将饭店的玻璃、餐具饮水机等物品砸毁,后李乾拿砍刀将饭店老板赵长乐打伤。经行唐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为1596元。
3、2012年4月16日18时许,孙旭、付光、齐明亮、赵春强在行唐县龙州镇龙州西大街“老娃手擀面馆”吃晚饭出来,遇到李盟、李玉龙、李乾、寻衅滋事罪乘车路过,李盟停车后与付光打招呼,后发生争执,李乾、李盟、卢玉龙、靳润田对赵春强、孙旭等四人实施殴打,并将付光的奇瑞牌轿车(冀067XT)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为3678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长乐请求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判令被告人李乾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业损失费、未付餐费、损毁物品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51688元。
诉讼代理人意见,被告人李乾积极参与对被害人赵长乐饭店物品的毁坏且将被害人赵长乐用砍刀打伤,当庭且不认罪,请求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并依法判令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51688元。
被告人李乾辩称,在老娃手擀面馆门前,我因为和付光是同学,我没有砸付光的车。对其余指控没有意见。我犯了罪,现在很后悔,请求被害人予以谅解,我认罪伏法,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请求对我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李乾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中,是受李万龙的组织、指挥,被告人没有打人,只是跟着去了现场,系从犯;第二起犯罪中,李乾也是受李万龙的指示在卢玉龙的组织下参与的犯罪,也系从犯;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中,按照同去的参与人及被害人付光的证言,被告人李乾没有实施砸车,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请求赔偿40000元的营业损失费及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不属于直接的经济损失,依法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被害人赵长乐的医药费及物品损毁共计不足5000元,且已有同案的卢玉龙一次性进行了5000元的赔偿,因此不能再判决本案的被告人李乾对其进行经济赔偿。
经审理查明,1、2011年9月10日上午,李万龙带领被告人李乾、孙亚雷、等人到行唐县北二环新通泰汽修厂院后,李万龙持砍刀威胁汽修厂看门人员,强行将行唐县交通运输局管理站扣押的一辆山东大车(鲁56151)开走。
2、2012年4月2日,李万龙让卢玉龙组织人去行唐县口头镇长乐饭店找事吓唬饭店老板。当晚21时许,卢玉龙(已判刑)组织李乾、靳润田(另案处理)、李盟(在逃)、韩建岗(另案处理)、刘亚鹏(已劳教)等人到饭店以吃饭为由,无端滋事,李乾等人将饭店的玻璃、餐具、饮水机等物品砸毁,后李乾拿砍刀将饭店老板赵长乐打伤(无伤情鉴定)。经行唐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为1596元。
3、2012年4月16日18时许,孙旭、付光、齐明亮、赵春强在行唐县龙州镇龙州西大街"老娃手擀面馆"吃晚饭出来,遇到李盟、李玉龙、李乾、寻衅滋事罪乘车路过、李盟停车后与付光打招呼,后发生争执,李乾、李盟、卢玉龙、靳润田对赵春强、孙旭等四人实施殴打,并将付光的奇瑞牌轿车(冀067XT)砸坏。经鉴定汽车被损坏价值为3678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乾等人案发当天点要的两桌饭菜计款1124元;赵长乐伤后无住院,在本村卫生室治疗30天,治疗费计212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书证
(1)徐国平的辨认笔录。徐国平辨认出在北二环新通泰汽修厂院内持砍刀的人是“傻三”。
(2)查扣鲁N56151货车的相关材料。
(3)被害人赵长乐的门诊病历。证明:赵长乐右手、左胸部受伤。
(4)付光轿车被损坏的照片,及汽车被损坏的鉴定结论书。
(5)刘亚鹏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卢玉龙的行唐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李乾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靳润田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6)被告人李乾等人的常住人口信息。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赵长乐陈述,2012年4月2日20时许,有八九个人到我开的“常乐饭店”吃饭,他们在饭店大厅里中间南头桌上来,两个桌子合在一起,他们要了一瓶白酒,一捆啤酒当时我在里面炒菜,服务员给他们上了二个菜他们说菜凉,我正准备给他们再炒时,听见大厅里一声响,我从厨房过来看见还有三个人呢,其中一个穿着黄色上衣一米六零左右的人正用啤酒瓶砸玻璃呢,随后他们就跑了出去,我就追了出去,那个穿黄色上衣的上了一辆白色捷达轿车,车牌号冀CXX66,中间两个号码用光盘挡着,当时有别的大车挡着,那辆捷达往后倒才能出去,我手里拿着菜刀追出去后看到那辆车想跑,我就上前拽司机车门,他不开门,我随手从地上拿起一块石头就砸前玻璃,他还是不开往后倒着调头,这时从北边普桑上下来一个拿着长柄砍刀的人往我跟前走,我用石头砸的那辆车也调过头了,就往西走,在我准备追时,那个穿黑色上衣拿砍刀的人过来用砍刀柄杵了我左胸一下,那个拿砍刀的人接着就上了车,我又从地上拿起一块砖磕在了捷达车的左后门玻璃上,他们往西跑了。我想开车追,大车挡着车出不来我就报警了。我家南墙上有两块大玻璃,一个展示柜,饭店门口上的两块玻璃,一个窗户上的玻璃,还有桌子上的餐具都砸了。我左胸和右手食指受伤了。我不认识他们,他们说话都是行唐口音。…我的伤情我当时去做鉴定,因为过去的时间长了,司法鉴定哪儿没有给我做。
(2)被害人孙旭的陈述,今天下午六点左右,我和齐明亮、老二、付光在“老娃手工面馆”,吃完饭我去结账、他们三个往外走,有一辆褐色大众2000轿车停在路边,我看到李乾、李盟、龙龙,还有一个我不认识,他们四个下车走到付光跟前,跟他们吵了起来,我就赶紧结账,出去后见龙龙、那个不认识的从他们的车上拿出铁管,李盟拿着铁管就往老二身上敲,我赶紧抱住李盟不让他打,这时李盟、龙龙、还有那个不认识的开始用铁管敲我,后来又打老二…我不知道为什么打我们。我右眼被敲破了,老二背部受伤了。
(3)被害人齐明亮陈述,今天下午6点左右,我和孙旭、老二、付光在“老娃手工面馆”,…龙龙和其中一个毛寸发型的人拿着铁管开始敲老二。敲在他的背部,孙旭就去拉他们,他们开始打孙旭,把孙旭敲在地上。然后他们开始追着敲老二。老二就跑,我要上去拉他们,他们拿起铁管要敲我,我就跑开了。他们就用铁管敲了付光的车几下,然后开车走了。后来我们老远看到他们几个用钢管朝着付光的轿车上砸了几下,具体是谁砸的我没有看清。…我就认识一个叫龙龙的,别的我不认识。
(4)被害人付光的陈述,今天下午6点左右,我和齐亮、老二、孙旭在“老娃手工面馆”,吃完饭,孙旭结账、我们仨个先出了门,这时就有一辆2000轿车停在路边,李盟坐在副驾驶上,他看到我就骂了我几句。我没有搭理他老二顶了他几句,他们就下了车,有四五个人从车后排座拿了几根铁棍开始敲老二把孙旭打倒在地上,然后他们就追着我们打,追不上就敲我的车,过了几分钟他们就开上车走了。…有李盟、狗熊、隆隆还有一个我不认识。
(5)被害人赵春强的证言,昨天下午,我和齐明亮、付光、孙旭在“老娃手工面馆”,吃完饭,孙旭结账、我们仨个先出了门,看到一辆2000型轿车车上有李盟、李乾、龙龙还有一个不认识,李盟喊了付光一声,他们开始开玩笑,说了没有几句吵起来,推搡了几下,我上前骂了李盟两句,车上的三个人拿着铁棍从车上下来,龙龙拿着铁管敲我后背,孙旭上来拉他们,他们用铁管打孙旭,我拿了一个凳子砸龙龙,没有砸住,我向西走了一段,等了十多分钟,我朋友过来了接上我。今天我才知道付光的奇瑞轿车被李盟他们砸坏了。
3、被告人李乾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乾供述,大概在去年春天的一天傍晚的时候,时间我忘了,卢玉龙给我打电话说咱们到口头吃饭呀。我说到那干什么。他说到那吃饭不给他钱白吃。我说走,当时我在北二环李万龙的诚信物流那歇着哩,卢玉龙带着李盟、韩建刚、刘亚鹏、靳润田、申晓彬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人,开着两辆车到诚信物流那接上我后,当时我们是开着一辆黑色的桑塔纳2000轿车和刘亚鹏的白色捷达车,我们到了口头镇一个饭店,饭店叫什么我忘了。到了后我们就找了张桌子要了几个菜开始吃、喝了,后来李盟跟服务员说菜凉,再热一下,这个服务员刚走,李盟就拿起一个啤酒瓶砸坏了饭店的大厅里的一块大玻璃了,接着我们也就开始砸了,具体是怎么砸的我忘了,接着这个饭店的老板就拿着一把菜刀开始追我们了,我们吓得就赶快往外跑,饭店的老板就用菜刀把刘亚鹏的白色捷达车的驾驶室上的玻璃砍坏了,当时我和刘亚鹏已经跑到这辆捷达车上了,接着我们就开着车跑到诚信物流那了,后来我就自己回家了。我没有拿着砍刀和饭店老板打架,也不知道为什么要去口头那个饭店。
发生了上次事后的一天傍晚的时候,具体时间我忘了,
我和李盟、卢玉龙、靳润田开着我那辆黑色的桑塔纳2000
型的轿车路过行唐县城老娃手擀面饭店时,李盟看见付光和
三个我不认识的年轻人刚从这个饭店出来,李盟让我停一下
车,接着他就和付光开始说话了,后来李盟就和付光还有一
个我不认识的大高个子的人吵起来了,接着李盟就空手下车
和对方的这个大高个还有一个叫小二打起来了,卢玉龙就从
车后座上拿了一根钢管和靳润田(空着手)也下车和他们打
起来了,那个叫小二的人从地上拿了一个饭店的铁凳子,
朝着卢玉龙身上砸了过去,有没有砸着我没有看清,我就赶快过去将小二拦住了,当时靳润田是和谁打的我忘了,后来我们将对方的人打跑了,卢玉龙就和李盟拿着钢管朝路边停着的付光的蓝色奇瑞轿车砸了几下,怎么砸的我忘了,后来我就开着车走了。我和靳润田没砸车。
2011年9月10日上午李万龙(小名傻三)给我打电话说开一下我的车,我跟他说将车给他开到哪儿,他说开到北二环南桥道口吧,我就将我的那辆黑色的桑塔纳轿车给了李万龙了,他也没有告诉我去干什么,后来他开着车去哪儿了我就不知道了,当时我在这个路口的加油站等着他哩,等了大概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他就开着我的车返回来了,当时车上有谁我忘了,他们就开着我的车将我送到县城,他们开着我的车就走了。
4、证人证言
(1)石小强证言,2011年9月8日我们运管站扣押了一辆违章货车,作为证据保存在北二环新通泰修理厂院内,9月10日上午十点左右,修理厂人员打电话称车被一群人抢走了。
(2)徐根宏证言,今天上午十点多,我正在修理厂待着,突然听到修理厂院里在嚷嚷,我就去看看什么情况,我见有几辆车和二十多人在院里,全是青年,其中有人开着运管站放在我们这里的一辆货车要走,我就赶紧上前挡住了车,不让他们走,这时候有一个人拿着一把刀架在了我身上,让我到一边去,不然砍了我,我让开以后,他们就开车走了。
…我认识其中一个人叫沙三。
(3)徐国平证言,听修理厂的人打电话说“傻三”把车抢走了。
(4)李盟证言,见“傻三”给旦二打电话说找几个人去把一辆被扣的抢出来。
(5)孙亚雷证言,2011下半年的一天,李万龙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北二环他的配货站找他,我就去了,到了后,李万龙说有辆车在新通泰汽修厂扣着,让我跟他把车抢出来,然后我们就开着李万龙配货站上的一辆轿车去了新通泰汽修厂,到了后,我们刚进大门,接着李乾和旦二就和几个我不认识的男子一块也进了汽修厂的大门,等了一下,李万龙到我们来的时候开着的那辆车拿了把砍刀,接着一个看门的老头问我们干什么,李万龙就拿着砍刀威胁老头让他别管,这个老头没有动,李万龙也没有伤害他,接着李万龙就让后来来的其中的两个人把车开走了。
(6)严朝英的证言。2012年4月2日晚上10点左右,我们正在干活,老了四个年轻的有20多岁,他们点了菜,过了会又来了四人,和那四个人一起也是20多岁,我们给他们把两个桌子并在一起,有一辆大车要加水我就出去给车加水了,我就看了看那些年轻人开的车,一辆白色的捷达,还有一辆黑色的轿车车牌套着呢没看见。…大厅这几个年轻人正在里面砸东西,砸了两一台饮水机,玻璃五六块,凳子三四个碗什么的,砸完东西他们就跑到外面,我丈夫赵长乐也追出来了,我看见有一个人拿着东西在赵长乐的腰上打了一下,打完这个人上了白色的捷达,往南边跑了。
(7)张文丽证言,我端着菜刚到厨房,就听见外边有砸玻璃的声音,我伯伯赵长乐就跑了出来,我也跟着出来,我看见三个人往外跑,我见我们饭店南墙上的镜子,门窗上的玻璃全碎了,地上全是打碎的啤酒瓶和盘子,我伯伯追了出去,我从屋里透过玻璃看见两三个人,一个人拿着刀另一个人拿着铁棍指着我伯伯,等我出去的时候他们都已经上车了,我伯伯没有追上他们,就回来开着车拉着他媳妇出去了。
(8)李素娟的证言,我们饭店的另一个服务员张文丽端着一个菜说他们嫌凉拿过来热,这时就听见外边砸东西,我们赶紧跑了出来,他们正在砸东西,砸了就往外跑,…大概有十几个人,行唐口音,他们砸了我们饭店正面墙上的两块镜子,几个窗户上的玻璃,两把椅子,一个展示柜、饮水机还有盘子。
(9)杨东华证言,我听见饭店有打闹的声音,接着饭店老板就追出来了,那群人坐上车走了。
(10)刘亚鹏证明,我记得砸饭店的有卢玉龙、李盟、康世雄,别的人我记不起来了。……服务员刚端走那道菜,李盟用手拿起茶碗砸饭店大厅墙上的玻璃,李乾用桌上啤酒瓶砸餐具等东西,…配货站老板李万龙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口头常乐饭店找个事吓唬饭店老板,李万龙没有说什么事情,我也没有问什么事情。…李乾从桑塔纳2000车上拿下一把长约l米的砍刀迎着饭店老板去了。李乾拿砍刀和饭店老板发生什么事情我不知道。
(11)卢玉龙证言,2012年4月16日,我和李乾、李盟、靳润田开着一辆桑塔纳2000黑色轿车,路过“老娃手赶面馆”时,李盟看到付光、小二、孙旭另一个说不上名字来,从面馆出来…李乾拿着靳润田手中的铁管,把车的前后玻璃敲碎了,李盟也拿着我手中的铁管往车上砸了几下,靳润田没有砸这辆车。
(12)韩建岗证言,2012年4月2日下午我和卢玉龙、靳润田、刘亚鹏、鲁胖子还有谁我记不清了,到常乐饭店,李盟就故意找事直接把桌子掀翻了,我们就一起把饭店的盘子、桌子砸坏,砸的时候饭店的老板拿着菜刀出来了,我们就往外跑,我看见李乾从卢玉龙的车上拿出一把一米多长的砍刀吓唬那个老板,后来李乾坐卢玉龙的车跑了。
(13)鲁柳开证言,2014年4月2日下午我和卢玉龙、李乾、刘亚鹏还有我不认识的人到口头常乐饭店…砸了饭店回来后我听卢玉龙说是李万龙让他去砸的饭店,…具体什么原因我不知道。
(14)靳润田的证言,大概在前年春天的一天傍晚的时候,卢玉龙给我打电话说去口头吃饭啊,我说走,卢玉龙到北市场接上我,当时车上有李乾、韩建刚,…李盟跟服务员说菜凉,这个服务员刚走,李盟就拿起一个啤酒瓶砸坏了饭店的大厅里的大玻璃了,接着我也开始砸了,当时我是拿着啤酒瓶在饭店里砸了一会,当时我觉得事快不好啊,我就赶快先上了那辆黑色桑塔纳车上了,接着饭店的老板就拿着一把菜刀把他们追出来了,老板就用菜刀朝着那辆白色的捷达车砍了几下,接着李乾从黑色桑塔纳车上拿了一把长约一米的砍刀去追了一会饭店的老板,具体发生什么事我没有看见,我们就开着车走了。发生了上次事后的一天傍晚的时候,我和李乾、卢玉龙、李盟开着一辆黑色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路过行唐县老娃手擀面饭店时,…卢玉龙就从车后座上拿了一根钢管和我(空着手)也下车和对方的人打起来了,后来对方的一个人从地上拿了一个饭店的铁凳子朝着卢玉龙砸了过去,后来我们就将对方的人打跑了,接着卢玉龙就和李盟拿着钢管朝边停着的一辆蓝色奇瑞轿车砸了几下,当时我没有砸这辆车,接着我们就开车走了。
(15)李万龙供述,2011年9月8日一个山东人(他的名字我忘了)找到我说他的大货车因为违章被行唐县交通局运输管理站的执法人员扣了,车在行唐县北二环新通泰汽修厂里停着哩,我托人办这个事,但是办不了。2011年9月10日上午我在北二环诚信物流给李乾、旦二、孙亚雷打电话,让他们到配货站找我,并且让孙亚雷顺便买上一把砍刀,过了一会,他们就坐着一辆出租车过来了,我跟他们说一块去新通泰汽修厂抢一辆大车,然后我们开着李乾的一辆大众轿车和那辆出租车,又叫上被扣大车的两个司机一块去了新通泰汽修厂,去了以后汽修厂的一个老头问我们干什么,我拿出砍刀来让他们别管,我们要把那辆大车开走,然后我们几个看着修理厂的工人,让那两个司机把车开走,我们紧跟着也开车走了。…李乾、旦二、孙亚雷他们下车后就在厂子里站着来,给我助威哩,当时他们都空着手哩。那辆车是我配货站上的客户,我就给他帮忙把车弄走了。
5、鉴定意见
(1)行唐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2012年第l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赵常乐饭店被毁物品价值1596元。
(2)行唐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2012年第2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付光轿车被损坏价值3678元。
辩护人当庭提交2014年1月3日被害人付光书写的一份“2012年4月16日,我的轿车被砸一事,李乾没有参与此事”的证明复印件(庭后交原件)用以证明被告人李乾没有砸被害人付光汽车的事实。
被害人赵长乐当庭要求法庭出示了“卢玉龙寻衅滋事案卷中保存的赵长乐在本村卫生室治疗花费2125元”的村卫生室的证明。以证实被害人在本村治疗的花费情况。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乾参与的三起犯罪事实,均有被告人李乾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同案犯的证言及被害人的陈述以及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起犯罪事实,均符合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收到法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乾当庭称在“老娃手擀面馆”门前,自己没有参与砸车,且出示了被害人付光的一份”李乾没有参与砸车“的书面证明复印件。此辩解不能推翻同案犯卢玉龙“李乾拿着把钢管把车的前后玻璃敲碎了”及付光“他们追着我们打,追不上就砸我的有李乾、李盟、龙龙”的证言,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李乾在其参与的三起犯罪中,都是被人召集而参与的犯罪,均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当庭对指控其参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犯绑架罪判处的刑罚执行期间被发现漏罪,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对漏罪判处刑罚后与犯绑架罪判处的刑期实行二罪并罚。
关于被害人赵长乐的经济损失,按照被害人提交的票据。被告人李乾等人案发那天点要的两桌饭菜计款1133元、赵长乐在村卫生室的治疗费为2153元、误工费按照2013年河北省规定的餐饮业标准计算,误工费按26天计算应为1551.74元、饭店被损毁物品1596元。该四项属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6433.74元,应有被告人李乾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被害人请求赔偿40000元的营业损失费不属于直接的经济损失,故对该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被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故对其请求亦不予支持。同案的卢玉龙对被害人已经赔偿5000元,应从应赔偿的总数额6433.74元中减去,剩余的数额1433.74元为李乾应赔偿的数额。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条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
月,与原犯绑架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因犯绑架罪实际执行的1年5个月12天已从中扣除)。
二、被告人李乾赔偿被害人赵长乐经济损失人民币1433.74元。待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罗云峰
人民陪审员王林鹏
人民陪审员姚永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王皖璐
备用:李纨龙案件审理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里辉请求人民法院在追究被告人李万龙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判令被告人李万龙赔偿其医疗费2400.72元、护理费336.96元,误工费802.44元、停业损失费3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等共计人民币803990.12元。
4、2013年7月4日至7月6日,李万龙到金立辉经营的粮食收购摊上向拉粮食的大车要领车费。2013年7月6日下午,李万龙带领许雷等人到金立辉的粮食收购摊上,持砍刀、棒球棒对金立辉进行殴打,将金立辉打伤。经鉴定,金立辉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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