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Fri Nov 15 07:03:42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家  >>  案例裁判文书查询  >>  裁判文书详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 号: 大  中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江苏
[ 判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Jul 23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泰兴安民初字第383号 [ 审官 ] 朱均
[ 代所 ] 江苏信利达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钱正芳
[ 当人 ]
 
丁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泰兴安民初字第38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某,男,1986年1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钱正芳,江苏信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女,1987年1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 均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陶翰钊

 

已有0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注册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