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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天津
[ 判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Mar 21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宝民初字第1231号 [ 审官 ] 赵宝栋
[ 代所 ] 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孙军增、孙志刚
[ 当人 ]
 
刘××与党××、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宝民初字第123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女,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白义忠,天津市宝坻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党××,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军增,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党××、第三人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宝栋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泽阳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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