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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Oct 13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995号 [ 审官 ] 刘文静
[ 代所 ]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宋世俊、徐小华
[ 当人 ] 孙明哲、汪志良、王荣胜
 
孙明哲与汪志良、王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99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明哲,男,汉族,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代理人:宋世俊,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小华,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志良,男,汉族,1966年1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告:王荣胜,男,汉族,1973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哲诉被告汪志良、王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哲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汪志良、王荣胜价值20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其本人及方小梅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明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汪志良、王荣胜的银行存款2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刘文静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严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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