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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Oct 22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3)湖民初字第4775号 [ 审官 ] 欧海、江向洋、樊珺
[ 代所 ] 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陈云煌
[ 当人 ] 厦门开诚纸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厦门开诚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吉鹭荣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湖执行字第1408-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厦门开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783号05室。
法定代理人宋将荣。
委托代理人陈云煌,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吉鹭荣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镇蔡塘村蔡塘社。
法定代表人林国荣。
申请执行人厦门开诚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吉鹭荣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7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636.76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闽DG0392号车辆,因未实际扣到车,暂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7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欧 海
审 判 员江向洋
代理审判员樊 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黄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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