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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Nov 19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湖民初字第928号 [ 审官 ] 欧海、唐雪阳、樊珺
[ 代所 ] 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林峥嵘、陈展煌
[ 当人 ] 黄建添
 
申请执行人黄建添与被执行人厦门市胜龙华金属模具有限公司,陈晓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湖执行字第1217-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建添,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林峥嵘、陈展煌,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市胜龙华金属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蔡塘古地石社69号。
被执行人陈晓彬,男,汉族,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
申请执行人黄建添与被执行人厦门市胜龙华金属模具有限公司,陈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801.65元,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晓彬名下唯一一套房产,系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晓彬名下无车辆已经保全,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欧 海
审 判 员唐雪阳
代理审判员樊 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黄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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