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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湖南
[ 判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May 22 08:00:00 CST 2012
[ 案号 ] (2012)长中民一终字第0787号 [ 审官 ] 张玉霞、柳江华、唐亚飞
[ 代所 ]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钟庆云、张应波
[ 当人 ]
 
康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长中民一终字第0787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钟庆云,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应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0)芙民初字第2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康某于2012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康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康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上诉人康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张XX
代理审判员柳江华
代理审判员唐亚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孟宝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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