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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江苏
[ 判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Nov 27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铜郑民初字第450号 [ 审官 ] 孙懋、汪志敏
[ 代所 ] 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陈开权
[ 当人 ] 张文泽、李小雷
 
张文泽与李小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XX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铜郑民初字第45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文泽,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开权,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雷,农民。
原告张文泽诉被告李小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开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文泽诉称,2012年9月19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将沃尔沃240挖机从徐州运往新疆库车。原告按约定将货物完好无损运至约定地点后,持设备到场检验单、运单结算运费时,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运费24000元。
被告李小雷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原告张文泽与被告李小雷达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1份,约定原告张文泽于2012年9月23日前将沃尔沃240挖机从徐州运输到新疆库车,运费24000元;货到发传真打卡20000元,回单凭油票结余款;承运方必须保证安全行驶、按期到达,因车辆及驾驶员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损失,有承运方承担,等等。合同达成后,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将沃尔沃240挖机从徐州运输至新疆库车,交付收货人张国旗。因被告拒付运输费用,引起纠纷。
以上事实,有XX市陆地联盟配载单、设备到场检验单、原告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告张文泽与被告李小雷与达成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达成后,原告已将货物运至双方约定的地点,被告作为托运人应当支付原告双方约定的运输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小雷支付原告张文泽运费2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孙 懋
审 判 员汪志敏
人民陪审员汪 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杜鑫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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