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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甘肃
[ 判院 ] 会宁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Sep 01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会民二初字第13号 [ 审官 ] 魏廷瑞、宋复堂、刘侠林
[ 代所 ]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丁俊平、淳岩
[ 当人 ] 甘肃博通网格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博通网格工程与徐天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会执字第119-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博通网格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景通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俊平,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淳岩,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天荣,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1月6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天荣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利息7000元;案件受理费188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总计7238元。执行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执字第1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廷瑞
审判员宋复堂
审判员刘侠林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徐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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