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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天津
[ 判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Nov 24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2071号 [ 审官 ] 景新、邓晓、王晶
[ 代所 ] 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苏镇海、赵春梅
[ 当人 ] 胡时龙、李娜
 
胡时龙与李娜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20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时龙
【当事人信息】
委托代理人苏镇海,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春梅,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娜。
上诉人胡时龙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9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仍由原审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裁定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错误;上诉人原审提交的居委会证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证明,以及二审提交的派出所证明,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在婚后与上诉人一直在天津市河西区居住;上诉人已经鉴定为四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其伤情仍在治疗恢复期,生活不能自理,本案移送外地法院审理不利于上诉人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李娜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夫妻关系,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在2010年与其结婚后,共同居住于本市河西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的规定,本市河西区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上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起诉被上诉人返还纠纷,应当由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98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景新
代理审判员 邓 晓 萱
代理审判员 王晶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日升速录员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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