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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共有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湖北
[ 判院 ]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Jul 29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17号 [ 审官 ] 曾庆伟
[ 代所 ] 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张季莲、冯家启
[ 当人 ] 李飞、彭俊威、彭发清、马贤梅、盛小亮
 
李飞、彭俊威与彭发清、马贤梅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1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飞。
委托代理人张季莲,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冯家启,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彭俊威。
法定代理人李飞,系彭俊威母亲。
被告彭发清。
被告马贤梅。
被告盛小亮。
本院在原告李飞、原告彭俊威诉被告彭发清、被告马贤梅、被告盛小亮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飞、原告彭俊威于2014年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李飞、原告彭俊威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李飞、原告彭俊威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飞、原告彭俊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李飞、原告彭俊威负担。
审 判 长曾庆伟
人民陪审员陈治刚
人民陪审员严家政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陈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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