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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Mar 11 08:00:00 CST 2013
[ 案号 ] (2013)繁民一初字第00343号 [ 审官 ] 徐玉香
[ 代所 ] 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戴衍卫、吴爽钢
[ 当人 ] 芜湖市金牛工贸有限公司、张建生、沈建珍
 
芜湖市金牛工贸有限公司与张建生、沈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繁民一初字第0034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芜湖市金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
负责人:程永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戴衍卫,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生,男,汉族,住XX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吴爽钢,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建珍,女,汉族,住XX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市金牛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生、被告沈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建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张建生所出具的借条中有约定:“还款期限30天,如超过期限出现纠纷,由程永才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即由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张建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徐玉香
人民陪审员吴云智
人民陪审员乔纪兰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王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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