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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异议 [ 法院所属区域 ] 江苏
[ 判院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Jan 14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宝执异字第004号 [ 审官 ] 薛梅、钱锦武、徐德红
[ 代所 ] 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季金楼、祁兆宏、刘振甫
[ 当人 ]
 
朱某某、尹某某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XX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宝执异字第004号
【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朱某某。
异议人(被执行人)尹某某。
两异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季金楼,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祁兆宏,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振甫,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何某。
本院在执行郭某某申请执行何某、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朱某某、尹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异议朱某某、尹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异议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朱某某、尹某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薛 梅
审判员 钱锦武
审判员 徐德红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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