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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Jun 26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 审官 ] 邱阿
[ 代所 ] 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李支森
[ 当人 ] 张焕祥、郑德南、马春莲
 
张焕祥与郑德南、马春莲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新民初字第3812-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焕祥,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德南,居民。
被告马春莲,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焕祥与被告郑德南、马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郑德南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凤凰路40号4幢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郑德南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凤凰路40号4幢房产(所有权证号:2004×××)。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续行查封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或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  阿  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念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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