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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Aug 07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 审官 ] 陈庆
[ 代所 ] 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林添照、李支森
[ 当人 ] 连志明、林斌强
 
连志明与林斌强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新民初字第4710-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连志明,居民。
委托代理人林添照,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斌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志明与被告林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林斌强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汽车。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庆  林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黄海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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