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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四川
[ 判院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Oct 29 08:00:00 CST 2013
[ 案号 ] (2013)乐至民初字第1746号 [ 审官 ] 刘仕蓉
[ 代所 ] 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陆澜
[ 当人 ]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四川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乐至民初字第174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胜利街二段208号。组织机构代码:56327718-5。
法定代表人喻永贵,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388号。组织机构代码:66538625-1。
法定代表人张远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仕蓉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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