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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四川
[ 判院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Aug 06 08:00:00 CST 2013
[ 案号 ] (2013)乐至民初字第1161号 [ 审官 ] 全仲华
[ 代所 ] 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陆澜
[ 当人 ]
 
杨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乐至民初字第116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6年7月2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81年5月1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全仲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谭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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