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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Sat Oct 11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榕民保字第593号 [ 审官 ] 薛闳引、段若诗、陈贤东
[ 代所 ] 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郭奕芬、谢譞琦
[ 当人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陈素林、陈建平、郑小丽、福州富维康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陈素林、陈建平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榕民保字第593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负责人苏素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奕芬、谢譞琦,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素林,女,汉族。
被申请人陈建平,男,汉族。
被申请人郑小丽,女,汉族。
被申请人福州富维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陈素林。
被申请人福建省沃盛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
被申请人福州熙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郑小丽。
被申请人苏先儿,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申请人周卫平,男,汉族,住XX省上饶市广丰县。
本院在审理(2014)榕民初字第1430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申请人陈素林、陈建平、郑小丽、福州富维康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沃盛家俱有限公司、福州熙雨贸易有限公司、苏先儿、周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素林、陈建平、郑小丽、福州富维康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沃盛家俱有限公司、福州熙雨贸易有限公司、苏先儿、周卫平银行存款9101073.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素林、陈建平、郑小丽、福州富维康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沃盛家俱有限公司、福州熙雨贸易有限公司、苏先儿、周卫平银行账户资金91×××7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薛闳引
代理审判员段若诗
代理审判员陈贤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鲍日香
附:本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2014)榕民保字第593号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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