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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Jun 09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3)厦民终字第3043号 [ 审官 ] 纪赐进、许向毅、刘国如
[ 代所 ] 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张瑞平、杨国川、张阳波、刘江南、陈丽华
[ 当人 ] 曾彦、王芳、陈联元
 
陈联元与曾彦、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厦民终字第3043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彦,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瑞平,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芳,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国川、张阳波,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联元,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江南、陈丽华,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彦、王芳因与被上诉人陈联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民初字第11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是涉案借条(结算书)的形成时间。上诉人王芳在原审启动鉴定程序中,不同意由本地鉴定机构进行,要求由省外鉴定机构鉴定。原审法院拒绝上诉人王芳的要求后,在未重新启动鉴定程序的情况下,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为此,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民初字第119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曾彦、王芳。
审 判 长纪赐进
审 判 员许向毅
代理审判员刘国如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代书 记员吴雅妮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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