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海刑初字第328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文新,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于XX省本溪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本溪市明山区。2004年5月13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XX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2月27日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被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并于同日执行,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新富,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宿某某,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汉族,大专文化,海拉尔区医保局计财科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呼伦街。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30日被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并于同日执行,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辩护人顾玉国,内蒙古恒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4)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文新犯贩卖毒品罪、宿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程国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旭、人民陪审员刘运启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艳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文新及其辩护人刘新富、被告人宿某某及其辩护人顾玉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宋文新在海拉尔区贩卖冰毒毒品25克给宿某某,在抓获宋文新时其还持有冰毒81.8916克、麻古3.1658克,宋文新贩卖毒品的数量应认定为冰毒106.8916克、麻古3.1658克。2、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宿某某从宋文新处购买冰毒毒品25克非法持有至3月13日被查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宋文新予以处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宿某某予以处罚。宋文新具有
累犯及毒品再犯情节,同时具有重大
立功情节。
被告人宋文新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
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宋文新自愿认罪且具有重大立功行为,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宿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宿某某持有毒品数量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其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宋文新在海拉尔区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毒品25克给宿某某,在抓获宋文新时其还持有冰毒81.8916克、麻古3.1658克,宋文新贩卖毒品的数量应认定为冰毒106.8916克、麻古3.1658克。2、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宿某某从宋文新处购买冰毒毒品25克,至3月13日被查获时还非法持有冰毒24.1263克。
另查明,被告人宋文新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4年5月13日被XX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2月27日释放。宋文新在呼伦贝尔市看守所羁押期间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的重大立功行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
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海拉尔公安分局接到举报及立案后将二被告人抓获的事实经过。
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1日,孙某与宋文新吸食毒品,毒品是宋文新提供的事实。
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9日,宋某某与宋文新一起来海拉尔并看见公安机关在宋文新居住的宾馆查获毒品的事实。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宋文新、宿某某的自然情况,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公安机关扣押清单及照片、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宋文新处扣押的物品为冰毒81.8916克、麻古3.1658克;在被告人宿某某处扣押的物品为冰毒24.1263克的事实。
6、现场检测
报告书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吸食冰毒的事实。
7、刑事
判决书、释放证明,宋文新立功表现材料,证实被告人宋文新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4年5月13日被XX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2月27日释放。宋文新在呼伦贝尔市看守所羁押期间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的重大立功行为的事实。
8、情况说明,证实宿某某检举他人持有毒品,但因其主体不符合立功的法定条件,故不具有立功情节的事实。
9、被告人宋文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光盘,证实宋文新自己以每克200克的价格从本溪买了110克毒品,到海拉尔以后以每克350元的价格卖给宿某某25克,自己就是想卖一部分挣点钱,剩下的自己吸食的事实。
10、被告人宿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光盘,辨认笔录,证实宿某某从宋文新处以每克350元的价格购买了25克冰毒,冰毒在自己家中被查获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文新以盈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宿某某非法持有数量较大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文新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宿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案中对于被告人宋文新贩卖毒品数量及罪名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
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结合本案被告人宋文新的供述,故应对其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数量为冰毒81.8916克、麻古3.1658克。被告人宋文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宋文新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之罪,从重处罚。宋文新在羁押期间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宋文新、宿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文新的辩护人以宋文新自愿认罪及具有重大立功行为,宿某某的辩护人以宿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
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二被告人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文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26年3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宿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顺延,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
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程国岩
审 判 员刘 旭
人民审判员刘运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沈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法律解释: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