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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西
[ 判院 ] 田阳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Nov 14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2)阳民一初字第665号 [ 审官 ] 王炳亮、周英杰
[ 代所 ]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韦文胜、罗淞方
[ 当人 ] 杨坤、黄祖应、潘治官、班明权、曾祥钦
 
原告杨坤、黄祖应诉被告潘治官等5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阳民一初字第66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坤,广西横县人。
原告黄祖应,广西田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韦文胜,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淞方,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潘治官,广西武鸣县人。
被告班明权,广西武鸣县人。
被告曾祥钦,广西武鸣县人。
被告覃世运,广西武鸣县人。
被告罗家祥,广西武鸣县人。
委托代理人班明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案事实和证据有变化,需要重新收集整理为由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坤、黄祖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61元,减半收取14180元,鉴定费45000元,合计591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坤、黄祖应负担。
审 判 长王炳亮
审 判 员周英杰
人民陪审员梁旭世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刘 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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