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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y 14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谯民一初字第00807号 [ 审官 ] 冯占领
[ 代所 ] 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马桂玲
[ 当人 ]
 
李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谯民一初字第0080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马桂玲,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男,1989年9月6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已庭外和好为由,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冯占领
人民陪审员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王天成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段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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