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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专利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东
[ 判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Jul 15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 审官 ] 陈文、骆丽、李洋
[ 代所 ] 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张绍波、王晓博、王义良、管伟江
[ 当人 ] 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暴虎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暴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诺西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翼冷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23
 
 
XX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23-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2号楼12C号。
法定代表人:夏春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绍波,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博,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暴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嘉定区嘉前路688弄6号3083室。
法定代表人:赵之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义良,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诺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中心区兴华路荣超滨海大厦A座11楼1108号。
法定代表人:巫庆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义良,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翼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社区簕竹角合海工业区1栋4楼。
法定代表人:戴鸿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暴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诺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翼冷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均由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
代理审判员 李洋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逸楠(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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