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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陕西
[ 判院 ]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Nov 06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汉中民一终字第00520号 [ 审官 ] 汤涛、曹建祥、陈耀斌
[ 代所 ] 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杨迪、张玲
[ 当人 ] 黄守进、略阳县荣海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黄守进与略阳县荣海建材经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汉中民一终字第00520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守进,男,生于1959年12月29日,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迪,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略阳县荣海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城高台郙阁大酒店12楼。
法定代表人侯荣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玲,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守进因与被上诉人略阳县荣海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4)略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守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迪,被上诉人略阳县荣海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略阳县荣海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黄守进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略阳县荣海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黄守进同意并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4)略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黄守进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略阳县荣海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略阳县荣海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黄守进负担。
审 判 长汤 涛
代理审判员曹建祥
代理审判员陈耀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张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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