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榕民终字第3768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静莉,女,汉族,1978年5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东丽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汤静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智超,女,汉族,1989年2月15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M215133(8)。
上诉人汤静莉、福州东丽印务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汤静莉、福州东丽印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被上诉人在诉讼期间仍对上诉人汤静莉居所采取乱倒油漆,张贴诽谤言论小报、损毁财物等方式,上诉人已经报案。因被上诉人系香港居民,为了更有利于案件的进一步审理,应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应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
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讼争《还款
协议书》第六条约定:因本协议书的订立、履行而引起的一切纠纷,在各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各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的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签订地点: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园。该条款中的地域管辖约定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故双方就地域管辖所作的约定合法有效。因被上诉人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本案应由本院管辖。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张佳佳
代理审判员汪 霞
代理审判员雷晓琴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林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