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城民二初字第59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长征水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25号亚泰大厦2101室。
法定代理人倪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爱民,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海全,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谷县城东大街53号。
法定代表人申君明,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虎荣,该县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被告甘谷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甘谷县城东大街73号。
负责人李海平,该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长征水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谷县人民政府、被告甘谷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期付款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已经完全履行,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为由,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述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长征水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2元,减半收取4701元,由原告甘肃长征水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 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