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万法民初字第0459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龙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枇杷坪2号,组织机构代码20806145-1。
法定代表人谭明益。
委托代理人王首见,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敦凡,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30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五马村3组45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505302031,系一般授权。
被告廖本群,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晓荣,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龙正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万州龙正建筑公司)诉被告廖本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沈鹏、人民陪审员龙涛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4年6月26日、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首见、周敦凡,被告廖本群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晓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州龙正建筑公司诉称,2011年3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三正旧房改造还房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廖本群将位于万州区三正场上的旧房交由原告万州龙正建筑公司进行改造,改造后由原告向被告还房270㎡,其中住房230㎡、门市用房40㎡。原告实施改建后,按照协议约定的面积向被告返还了房屋,被告却以返还的房屋高度不够为由,将原告改建房屋中的地下车库擅自占用约90㎡并加锁使用,非法侵占了原告改建的建筑物。经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要求返还未果后,现诉至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廖本群返还原告地下车库一间,面积90㎡。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所争议的建筑物系未依法取得房屋规划许可、建设许可等合法性手续的建筑物,依照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确认该类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万州龙正建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退回原告万州龙正建筑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曾艳
代理审判员沈鹏
人民陪审员龙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陈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