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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江苏
[ 判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Oct 13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宁民终字第3486号 [ 审官 ] 於小璞、赵鸣、张燕
[ 代所 ] 江苏金三联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冯锦浩
[ 当人 ] 王玉珍、王丽红、沈振东
 
上诉人王玉珍与被上诉人王丽红、原审被告沈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XX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终字第3486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珍,女,1962年2月15日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冯锦浩,江苏金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红,女,1978年6月12日生,汉族,某公司部门经理。
原审被告沈振东,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
上诉人王玉珍因与被上诉人王丽红、原审被告沈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3)建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玉珍于2014年10月13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玉珍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玉珍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上诉人王玉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於小璞
审 判 员赵 鸣
代理审判员张 燕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李任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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