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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江苏
[ 判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Nov 05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宁商终字第1026号 [ 审官 ] 苏云义、刘阿珍、王方方
[ 代所 ] 江苏金三联律师事务所、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冯锦浩、王婷、濮玥
[ 当人 ] 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益敏
 
上诉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益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XX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商终字第1026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开发区工业园永花路002号。
法定代表人周谟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锦浩,江苏金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益敏,男,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南京木材市场金起林木业经营部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王婷、濮玥,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益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秦商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873元,由上诉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苏云义
审 判 员刘阿珍
代理审判员王方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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