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商终字第1026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开发区工业园永花路002号。
法定代表人周谟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锦浩,江苏金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益敏,男,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南京木材市场金起林木业经营部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王婷、濮玥,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益敏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秦商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873元,由上诉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苏云义
审 判 员刘阿珍
代理审判员王方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