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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申请 [ 法院所属区域 ] 四川
[ 判院 ] 资中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Jan 06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5)资中执字第103号 [ 审官 ] 黄钠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执行罚金一案103号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资中执字第103号
【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
被执行人张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未缴纳,2014年12月24日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4日前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已自动履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中确定的“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钠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耿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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