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武东开民二初字0044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3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勍,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峰,董事长。
第三人:鸿富锦精密工业(武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聪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马俊,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鸿富锦精密工业(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静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
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照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1元,减半收取5625.5元,由原告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虞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