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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湖北
[ 判院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Dec 09 08:00:00 CST 2013
[ 案号 ] [ 审官 ] 程静
[ 代所 ]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董勍、张建齐
[ 当人 ] 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与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武东开民二初字0044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3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勍,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峰,董事长。
第三人:鸿富锦精密工业(武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聪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马俊,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鸿富锦精密工业(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静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1元,减半收取5625.5元,由原告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虞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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