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96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庭芳。
委托代理人周海霞,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顺美。
原审被告陈小妹。
法定代理人蔡庭芳。
原审被告孟丽琴。
原审被告沈荣昌。
上诉人蔡庭芳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三(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递交缓交上诉费的申请。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缓交上诉费条件,本院依法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蔡庭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孙 晔
代理审判员陈 琪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陆 玮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
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