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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刑事附带民事 [ 法院所属区域 ] 内蒙古
[ 判院 ]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Jun 19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苏左刑初字第9号 [ 审官 ] 吴志国、陈宝钟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赵某某侵占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苏左刑初字第9号
【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诉讼代理人科尔沁,内蒙古口岸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46岁(自诉状载明的年龄),汉族,文化程度不详,个体工商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以被告人赵某某犯侵占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缺乏罪证,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又如期提不出补充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吴志国
审 判 员陈宝钟
人民陪审员吴化民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星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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